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1063,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附件: 緣債務人林麗媚於民國105年08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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