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渡邊尊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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