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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78號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一)債務人張家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4日止累計54,186元正未給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130元張家瑋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付,其中50,130元為消費款;
2,85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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