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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一)緣債務人邱祐祥於民國110年7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
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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