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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之尹(原名吳淑英、吳稚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六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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