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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9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7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002 新臺幣69414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7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9414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2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4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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