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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鄭通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公司最新正確名稱。
三、查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
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相對人應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鄭通瑞」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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