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報價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