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及AG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及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上開支票需有受款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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