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28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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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蔣靜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紹康(即被繼承人李紹武之繼承人)

李紹芬(即被繼承人李紹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紹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紹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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