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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永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慧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書、借據、協議書或其他足認有借款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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