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318,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即吳金林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金林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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