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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盛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沈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許沈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7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沈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許沈毅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提出足資釋明地面停車編號125為相對人許沈毅所有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許沈毅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古亭郵局存證號碼000153)之郵政回執(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若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六、若為能提出第五項,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許沈毅(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7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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