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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黄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萬肆仟零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仟參佰肆拾元及已結算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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