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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即林志霖之繼承人)
林旻聖(即林志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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