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493,202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承冠(原名郭澤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