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499,202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箖(原名張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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