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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宇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銘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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