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60,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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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佳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正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第三人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訂做室內設計及工程案件,尚有250,000元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日聲請狀所提出之相對人匯款單,其收款人為「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非聲請人,本院於113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形式上亦難以認定其與相對人林正義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林正義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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