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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之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請求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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