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66,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鈺軒(原名陳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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