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7,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楠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祐詮(原名曾峙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