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858,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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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信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志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志韋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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