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871,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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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盛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5日請求事項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自民國113年2月2日、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體陳報究以相對人游盛名為相對人?抑以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或其他?若以相對人游盛名為相對人,請提出兩造間消費借貸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協議書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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