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961,2024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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