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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少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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