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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安數位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滿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一、債務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阿滿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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