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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貴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23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501元 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920元 民國102年3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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