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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湘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柏青律師(即被繼承人呂發財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究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呂發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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