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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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