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養時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食養時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31,928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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