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士哲即禾膳食號
代 理 人 余國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安蓁禾產後護理之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育安蓁禾產後護理之家(統一編號00000000)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