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638,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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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積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49649元之計算方式(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所羅列金額不符)。

併陳報下列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1、積欠薪資新臺幣91666元之計算方式(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2、年終獎金金額之計算方式(到職未滿一年應以到職月份依比例計算)。

3、損害賠償新臺幣164880元之計算方式。

4、資遣費新臺幣184769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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