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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煒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林芷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查明受款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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