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658,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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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房角石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哲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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