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690,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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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30日起止 年息2.48%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01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止 年息2.976%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8% 002 新臺幣111774元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 年息3.07% 002 新臺幣111774元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年息3.684% 002 新臺幣11177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7% 003 新臺幣68789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30日止 年息2.66% 003 新臺幣687897元 自民國113年01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 年息3.192% 003 新臺幣68789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004 新臺幣1175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 年息3.07% 004 新臺幣11759元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年息3.684% 004 新臺幣1175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7%
附件: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0,814,177‬元整,及其中10,298,226元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30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113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2.976%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1,774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按年息3.07%計算之利息,11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3.684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725,274元整,及其中687,897元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30日止按年息2.66%計算之利息,113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3.192%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759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按年息3.07%計算之利息,11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3.684%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算之利息。
五、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41萬元,借期至139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90%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
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42年11月30月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1,041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09年12月30日至116年12月30日共84月。
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49%按月機動計付。
三、債務人於10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0萬元,借期至129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08%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
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2年11月30月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7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09年12月30日至116年12月30日共84月。
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49%按月機動計付。
五、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六、債權人現行房屋貸款/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5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七、 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2月30日,經債權人催索後,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17號及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11,662,98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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