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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偲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69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109元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3%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109元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緣債務人詹偲琪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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