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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ORRIS RACHEL LORRAINE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ORRIS RACHEL LORRAINE發支付命令,惟依內政部移民署之外人居留資料所示相對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迄未入境,而對相對人之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不得行之,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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