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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萍(即鄭芯耘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鄭芯耘之繼承人鄭木進,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死亡,請依序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被繼承人鄭木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鄭木進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㈢被繼承人鄭木進之繼承人「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向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鄭木進之繼承情形,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承前項,請依查得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鄭木進死亡後之繼承情形,斟酌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是否僅為王萍一人?如否,請具狀陳明本件應負清償責任之債務人為何人?各應負擔之清償責任若干?(請陳明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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