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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振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或足資識別相對人陳振強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2月24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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