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睿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元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二、請釋明究以張元誌為相對人?抑以峰銘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張元誌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聲請狀提出之匯入帳戶為峰銘投資有限公司,非張元誌,故有釋明之必要)。
三、請提出112年8月15日匯款15萬元之清晰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證明字樣不清晰,故有提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