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家欣(即鄧振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即鄧振生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係未成年人,而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護照或居留證資料或年籍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無從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送達,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