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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景齊(即被繼承人段世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段世緯之繼承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段世緯之繼承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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