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81,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程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鍾嘉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琦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容需含組織結構〈釋明獨資事業?抑或合夥事業?〉及負責人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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