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協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