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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寗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
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撤銷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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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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