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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天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禾亞國際康養集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為何人,聲請人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契約、發票等)。
二、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尚禾亞國際康養集團」於經濟部商業司查無資料,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正確之名稱。
三、提出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玟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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