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画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