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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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