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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林珍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曉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宋曉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宋曉婷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宋曉婷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板橋江翠郵局存證號碼791)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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